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华油万和园一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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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华油万和园一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沧审批核〔2019〕01号
新华区发展改革局、沧州市博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报来《沧州市新华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对沧州市博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油万和园一期项目核准的初步审查意见》(沧新发改字〔2018〕4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建设该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华油万和园一期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为沧州市博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位于沧州市新华区海丰大道东侧、规划路南侧。东至规划路,西至海丰大道东侧绿带,南至地界,北至规划路。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26615.78㎡(约39.9亩),总建筑面积99688.22㎡,地上建筑面积79903.67㎡,其中住宅建筑面积72314.10㎡,商业建筑面积6731.72㎡、配套公建(社区党群综合服务场所)建筑面积551.57㎡;地下车库出入口面积306.28㎡(不计容)。地下总建筑面积19784.55㎡,包含地下车库、储藏间、地下市政配套设施等。
四、项目总投资为41600万元, 其中项目资本金15610万元,占总投资的37.52%。
五、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华油万和园一期项目申请报告、《沧州市新华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对沧州市博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油万和园一期项目核准的初步审查意见》(沧新发改字〔2018〕48号)、新华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华油万和园一期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沧新发改社稳字〔2018〕10号)、河北鑫易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沧州市博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油万和园一期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鑫易林咨询字〔2018〕1108号)、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发改罚决字〔2018〕第3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批复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七、沧州市博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 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严格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化解影响社会稳定因素。
八、根据《沧州市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规定,该项目为联合审批项目,请你单位到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 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 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 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 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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