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今年新增2000套 扩大住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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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000套,其中今年新增2000套,2023年至2025年每年新增1000套,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据介绍,保障对象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摇号方式进行分配,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配租。
企业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新华、运河两区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摇号分配。
根据《办法》,我市将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办法》里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大力推行公寓型住房建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转租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支持政策方面,工业项目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来源:沧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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