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征地近6350亩涉及10村 开发用途为商业、工业等用地

搜狐焦点沧州站 2019-12-20 18: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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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0村土地,征收土地423.3211公顷(约6350亩),开发用途为商业、工业、交通、工矿仓储用地。

从沧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获悉,沧县人民政府发布多则征地告知书。公告显示,将征收李天木乡军马站村、杜生镇王会头村、高川乡南马连坦村、崔尔庄镇崔尔庄西村、风化店乡大白冢村、小白冢村、风化店乡望海寺村、杜林乡西街村、姚官屯乡姜庄子村、姚官屯乡姚官屯村共涉及10村土地,征收土地423.3211公顷(约6350亩),开发用途为商业、工业、交通、工矿仓储用地。

公告全文如下: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62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3.5159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李天木乡军马站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军马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0.4049公顷(折合6.0735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4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62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3.5159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杜生镇王会头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王会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0.3206公顷(折合4.809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96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62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3.5159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5号地、6号地,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高川乡南马连坦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南马连坦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0.8134公顷(折合12.201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96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62号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5159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8号地,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崔尔庄镇崔尔庄西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崔尔庄西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0.1021公顷(折合1.5315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96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22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36.8230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批准用途为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风化店乡大白冢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大白冢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0.2055公顷(折合3.08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4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22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36.8230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批准用途为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风化店乡大白冢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大白冢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4.2786公顷(折合64.179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4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22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36.8230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批准用途为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风化店乡大白冢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大白冢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0.1124公顷(折合1.686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22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36.8230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批准用途为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风化店乡望海寺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望海寺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0.0932公顷(折合1.398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22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36.8230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批准用途为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风化店乡望海寺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望海寺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1.2596公顷(折合18.894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5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22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36.8230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批准用途为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风化店乡大白冢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大白冢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5.8687公顷(折合88.0305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5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22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36.8230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批准用途为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风化店乡小白冢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小白冢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1.1347公顷(折合17.0205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5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22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36.8230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5号地,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风化店乡小白冢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小白冢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17.7218公顷(折合265.827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22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36.8230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5号地,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风化店乡大白冢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大白冢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5.6422公顷(折合84.633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22号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6.8230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批准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李天木乡军马站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军马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0.4677公顷(折合7.0155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5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22号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6.8230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8号地,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风化店乡大白冢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大白冢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0.0386公顷(折合0.579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9】5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9]923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土地5.9124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风化店乡大白冢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大白冢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5.9124公顷(折合88.686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87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征 地 告 知 书

杜林乡西街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沧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村西的土地,该宗地东至西街村集体土地,西至道路,南至沧河路,北至西街村集体土地,面积约0.7746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省政府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沧州市沧县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96万元。

安置途径为: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征 地 告 知 书

李天木乡军马站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沧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村南的土地,该宗地东至道路,西至国有土地,南至军马站村集体土地,北至国有土地,面积约0.1469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省政府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沧州市沧县Ⅵ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87万元。

安置途径为: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征 地 告 知 书

姚官屯乡姜庄子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沧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村南的土地,该宗地东至姜庄子村集体土地,西至姜庄子村集体土地,南至姜庄子村集体土地,北至姜庄子村集体土地,面积约0.2408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省政府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沧州市沧县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96万元。

安置途径为: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征 地 告 知 书

姚官屯乡姚官屯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沧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8号地项目建设,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位于村南的土地,该宗地东至姜庄子村集体土地,西至姜庄子村集体土地,南至姜庄子村集体土地,北至姜庄子村集体土地,面积约0.2408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调查确认情况为准。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省政府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沧州市沧县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96万元。

安置途径为: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信息来源:沧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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