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户口和居住证时限门槛!石家庄市区住房保障政策调整

搜狐焦点沧州站 2021-04-20 09: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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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显示,新政策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将低保、低收入家庭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核环节取消,调整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备案,减少了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时间;

简化申请资料,不再要求个人提供养老保险和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利用省住建厅信息联审联查系统通过数据比对进行核实,减少了证明资料;

申请资格方面,将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具有城区(不包含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满一年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满6个月”调整为“申请人具有城区(不包含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在不得申请情形中增加“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时,工作单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变更一致后方可申请。”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保障条件

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下同)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主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下同)实际居住。

家庭成员享受较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经民政部门核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

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即:申请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请、保障条件

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及认定条件(1)(2)项。

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新就业职工的申请、保障条件

申请人具有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循环化工园区,下同)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及认定条件(1)(2)项。

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且毕业未满5年。

申请人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持有有效市级(B卡)或市内四区(C卡)人才绿卡的申请人按照新就业职工申请,不受“毕业未满5年”限制。

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保障条件

申请人具有城区(不包含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及认定条件(1)(2)项。

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九类情况不得申请或限制申请

离婚未满2年的。

60岁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单身申请人父母在主城区房产(包括住宅和商铺、商住两用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之日前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主城区城中村及城中村改造的社区男性原村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不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以及后迁入主城区城中村户口的居民,可不受该规定限制。

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时,工作单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变更一致后方可申请。

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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