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文化带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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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发布大运河文化带片区(园博园、堤顶路、人民公园-胜利公园贯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根据方案,本次征收将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项目安置地点位于流津时代小区。
征收范围:
园博园改造范围:南至永济路、北至渤海路、东至清池大道、西至运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堤顶路改造范围:北至永济路、南至胜利公园、东至运河范围内涉及到的部分房屋。
人民公园-胜利公园贯通范围:东至胜利公园,西至人民公园,南至鸿韵嘉苑小区,北至堤顶路范围红线。
具体补偿方案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运河区人民政府对园博园、堤顶路、人民公园-胜利公园贯通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运河区人民政府为园博园、堤顶路、人民公园-胜利公园贯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征收办)为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园博园改造范围:南至永济路、北至渤海路、东至清池大道、西至运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堤顶路改造范围:北至永济路、南至胜利公园、东至运河范围内涉及到的部分房屋。
人民公园-胜利公园贯通范围:东至胜利公园,西至人民公园,南至鸿韵嘉苑小区,北至堤顶路范围红线。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和期限另行确定。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征收部门在本区域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2处居住类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标本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合法证件外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结果为:房屋所有权证沧私字第18141号,建筑面积111.37平方米,用地面积210.7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1564364.5元。房屋所有权证沧字第3018879号,建筑面积80.84平方米,用地面积152.33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1164846元。
五、房屋认定
(一)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相关部门予以认定。
(二)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占地,区政府组织公园办事处、水月寺办事处、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认定。
未经批准接建的二层及合法证件外搭建、扩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六、评估机构选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定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本区域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特殊附属物等评估工作。
七、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15%货币补贴、签约期内签协议奖励费及其他补偿费用。
2.结算方式。签订协议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合格的,征收部门一次性结清货币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本次房屋征收项目安置地点位于流津时代小区。
1、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期内签协议奖励费及其他补偿费用。
2.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过渡期限为从签约期限期满之日算起,具体期限根据交房时间另行确定。
3.选择安置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顺序挑选安置房,按可购买安置房的补偿资金和安置价格,计算安置房面积。
4.安置房标准。安置房结构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层高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外楼宇门,入户防盗门;电梯间铺地砖;室内木门、外窗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墙面刮白、瓷砖地面;水、电、暖、天然气入户;电话、有线电视、网线接头入户(被征收人承担开通费用);菜盆、座便器安装齐全;卫生间和厨房墙面镶瓷砖到屋顶。
5.安置房建筑面积。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暂按设计图纸计算,交房时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安置房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面积不一致的,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按安置价格结算,安置房缩减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6.安置房价格。参照南关、张家坟项目安置房价格执行。
7.地下车位及地下储物间。安置楼配有一定数量地下车位和地下储物间,被征收人按选择安置房的先后顺序选购。地下车位与地下储物间的价格待安置房交房时按市场价格的80%计算。
8.结算方式。选择安置房后进行结算,结算后剩余金额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应补交的房款待安置房交钥匙时一次性结清。
八、补偿、补助标准
(一)房屋市场价值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或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补偿,逾期按此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附属物及其他补偿价格: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15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他附属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四)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5%的货币补贴。
九、签约奖励及优惠政策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下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处合法或认定合法住宅房屋5000元的搬迁腾房奖励。
(二)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合法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奖励。
(三)给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土地或认定为合法土地范围内空院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
(四)为便于被征收人挑选到合适的安置楼户型,被征收人每处完全产权房屋可以增加购买20㎡的安置房,并执行安置价格。
十、相关规定
(一)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担保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房屋,依据法律文书执行。
(二)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后(附属物清点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相应物品,否则在补偿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十一、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制定补充方案,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备注:征询意见从2021年3月12日开始,公示期30天。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通过所属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
信息来源: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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