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南川楼文化街清池大道开口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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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对《南川楼文化街清池大道开口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的通知。征询意见期限:2022年6月3日至2022年7月2日。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通过所属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
征收范围:东至清池大道,西至堤顶路,南至市二建公司,北至志强路(不含沧州银行、加油站)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具体见南川楼文化街清池大道开口项目征收范围图。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全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排名前列条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一)征收主体:运河区人民政府为本次房屋征收主体。
(二)征收部门: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清池大道,西至堤顶路,南至市二建公司,北至志强路(不含沧州银行、加油站)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具体见南川楼文化街清池大道开口项目征收范围图。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条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期为2022年XX月XX日至2022年XX月XX日。具体签约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第四条“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征收部门在本区域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至少1处居住类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对1处标本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合法证件外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结果为:房屋所有权证12881号,建筑面积174.33平方米,用地面积293.04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2211456元。
第五条 评估机构
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六条 房屋认定
(一)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占地,区政府组织南湖办事处、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和区城管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或处理。
第七条 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金额=合法或认定合法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奖励+搬迁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15%货币补贴+其他补偿。
2、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结清协议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1、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XXX安置区,XXX楼,楼位、户型、楼层价格详见选房手册。安置房安置均价为X元/平方米。
2、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合法或认定合法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奖励+搬迁补助费+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他补偿。以上补偿金额均可兑换安置房。
3、选择安置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家交房的顺序挑选安置房,按可购买安置房的补偿资金和安置价格,计算安置房面积。
4、安置房建筑面积。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暂按设计图纸计算,交房时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安置房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安置价格互找差价。面积误差比特别值超出3%时,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建设单位承担,产权归被征收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特别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征收部门返还买受人;特别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征收部门双倍返还被征收人。
5、安置房标准。安置房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外楼宇门, 入户防盗门;电梯间铺地砖;室内木门、外窗断桥铝合金中空 玻璃窗;墙面刮白、瓷砖地面;水、电、暖、天然气入户;电 话、有线电视、网线接头入户(被征收人承担开通费用);菜 盆、座便器安装齐全;卫生间和厨房墙面镶瓷砖到屋顶。
6、为便于房屋所有权人挑选到合适的安置楼户型,每处完全产权房屋可以按安置价格增加购买 20 ㎡的安置房,并执行安置价格。在剩余房源中,每处完全产权房屋的协议补偿款不能折算一套最小户型安置房的,可按安置价格购买到一套最小面积户型的安置房。
7、结算方式。选择安置房后进行结算,结算后剩余金额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应补交的房款待安置房交钥匙时一次性结清。
第八条 补偿标准
(一)房屋市场价值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支付)。每户完全产权房屋每次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住宅房屋也可选择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本次征收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运河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预支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逾期按沧州市较新公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支付。每户完全产权房屋每月少于800元 的补助到800元。
(四)附属物及其他补偿: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户、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上列的其它附属物及设施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五)非住宅房屋、土地补偿:非住宅房屋房地产价值由评估公司按合法证件注明用途依法评估确定,其他补偿按有关标准和政策执行。
(六)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2、经营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凭证或免税证。
第九条 签约奖励及优惠政策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下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合法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值5%奖励。
(二) 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合法土地或认定为合法土地范围内空院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合法或认定合法土地 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两年物业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8元。
(四)被征收人在约定期内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独立院 落住宅房屋给予5000元提前搬迁奖励(不参与购买回迁安置房 屋)。
(五) 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原始装修评估价值按合法及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贴(不含院内彩钢或阳光板等材 质的简易搭建物).
(六)同一名下或是夫妻之间的房屋补偿可合并选房,按安置价格增加购买的安置房面积可累加计算。
十、超过签约期和奖励期政策
在奖励期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所有奖励优惠政策,无合 法证件的房屋和土地一律不予认定补偿,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十一、相关规定
(一)涉及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确的,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没有的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货币补偿,货偿币补偿款专户提存,并预留产权调换房屋,待产权明晰后对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
(二)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如私自拆除的,在补偿款中扣除。
(三)涉及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确的,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没有的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款专户提存,并预留产权调换房屋,待产权明晰后对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
(四)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租赁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涉及权属有争议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按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
(五)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存在纠纷的,由区征收办报请运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运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征收过程中涉及特殊问题委托征收项目指挥部与区征收部门研究决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2022年6月3日
来源: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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