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西部征地500余亩均为住宅用地

焦点网友99001092438 2017-05-09 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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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西部征地500余亩均为住宅用地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7】  25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7]44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用地34.9759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7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该宗地东至侯庄子村集体用地,西至东纪家洼村集体土地,南至东纪家洼村集体土地,北至东纪家洼村集体土地。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东纪家洼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4.3199公顷(折合64.7985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217.5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农用地

面 积:4.3199公顷

土地补偿费:939.5783  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单位:东纪家洼村

登记时间:5月3日至5月16日

登记地点:沧县国土资源局

复核时间:5月16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7】  23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7]44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用地34.9759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7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该宗地东至侯庄子村集体用地,西至东纪家洼村集体土地,南至吕庄子村集体土地,北至侯庄子村集体土地。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侯庄子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13.0007公顷(折合195.0105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217.5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农用地

面 积:13.0007公顷

土地补偿费:2827.6522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单位:侯庄子村

登记时间:5月3日至5月16日

登记地点:沧县国土资源局

复核时间:5月16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沧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沧县政告【2017】 24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冀政转征函[2017]44号批准我县转用、征收集体用地34.9759公顷。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批准用途:沧县2017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该宗地东至吕庄子村集体用地,西至东纪家洼村集体土地,南至吕庄子村集体土地,北至侯庄子村集体土地。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在征收前属吕庄子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面积17.6553公顷(折合195.0105亩)。

四、该宗土地按河北省征地区片价标准217.5万元/公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办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农用地

面 积:17.6553公顷

土地补偿费:3840.0277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单位:吕庄子村

登记时间:5月3日至5月16日

登记地点:沧县国土资源局

复核时间:5月16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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