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8.5日开始受理!具备这3个条件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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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今晨,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示专栏同步了「关于2021年市区城市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通告」,宣布开始受理辖区内城市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8月5日,新华、运河两区各街道办事处开始受理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需城市住房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本人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截止时间为8.19日,逾期提交相关资料不再受理。
申请需同时具备3个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ロ2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2020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38元)。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单身未满35周岁。
2、结婚不满3年(申请人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
3、离婚未满3年(申请人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
4、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转让时间不满5年的。
5、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6、年满70周岁的申请人,不能单独申请实物配租,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也可以作为其直系亲属的家庭成员申请实物配租。
另外,此次公告也重点提到了,申请保障住房资料的真实性和流程的公平公正性。关于隐瞒、虚报、贿赂等违规不法手段,祭出严办严罚:高至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户籍等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填报家庭成员时,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须填写,不填写应申报家庭成员等信息的,按照“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处理。本次申请保障房,实行申请人个人承诺制,申请人要对自己的个人承诺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公告全文,有需要朋友赶快向相关部门咨询,准备资料吧。
咨询电话:
新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17-7580954
新华区民政局 0317-3018138
运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17-5299625
运河区民政局 0317-2020005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17-8698300、8698319
沧州市民政局 0317-5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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