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住建局发文叫停房屋改名 部分情况除外

焦点网友99001092438 2017-06-03 00:05:00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近日,青县住建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除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变更或注销外,基本叫停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和变更。

去年以来,房地产形势火热,合同备案后进行变更或注销的申请明显增加,理由和形式多种多样,有的还涉嫌倒卖房屋。针对这一新情况,近日,青县住建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除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变更或注销外,基本叫停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和变更。

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在合同签订30日内办理网签备案。订购、售出的商品房应与售楼现场销控表保持一致。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网签备案:

1、房源未取得预售许可的;

2、房款首付比例达不到要求的;

3、房款未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4、房源已经办理备案、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或违反有关规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6、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的;

7、其他法律政策规定限制出售的。

二、变更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在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因以下原因需要变更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以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共同购房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

(二)在购房人间减少共有人;

(三)购房人在直系亲属(仅指配偶、父母、子女)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

(四)夫妻解除婚约,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需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五)不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改变合同约定中除买卖当事人、标的物之外其他内容的。

三、注销预售合同备案。在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前,因以下原因可以办理备案信息注销手续:

(一)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已经解除合同需要注销的;

(二)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发生纠纷,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后退房或解除合同需要注销的,需要提供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裁定书;

(三)经司法机关调查认定为合同无效,需注销备案的,需要提供司法机关的证明;

(四)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原因导致退房并解除合同需要注销的,需提供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

(五)购房者因工作调出本地且举家外迁导致退房并解除合同需要注销的,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全家(含配偶、子女)户籍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入证明;

(六)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需用资金要求退房并解除合同需要注销的,需提供救治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例、票据等。

四、不能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注销的情形

(一)房源已交付或办理初始登记的;

(二)房源存在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的;

(三)已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而未解除的;

(四)同一项目累计变更或注销次数超过预售房源10%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关要求

(一)开发单位将商品房抵押给债权人、银行、施工单位等的,应当及时办理预告登记或者抵押登记。开发公司留作自用的商品房,要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初始登记、产权登记手续,在库存商品房中销号。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不得将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开发企业不能为购房人的期房转让行为提供便利。各经纪机构不准承接销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的房屋。否则将依照相关规定顶格处理。

(三)购房人提出变更备案信息或解除购房合同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调查核实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开发企业不得为已经交付的商品房办理退房手续,但因开发企业的原因除外。

(四)开发企业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及房屋销售人员的管理,热情为购房人服务,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不得向退房的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购买人违约的,开发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向退房人收取违约金,开具正式票据。

(五)严肃备案登记、变更或注销纪律,杜绝投机炒房和借备案之名进行高利贷借贷行为。对借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进行炒房投机、高利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一律不予受理其合同备案、变更或注销申请;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合同备案、变更或注销的个人,不予受理申请。

(六)对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负责人、书面警告、暂停网签网备手续、行政处罚、记入诚信记录等措施。

1、自签订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2、销售信息与销控表不符的;

3、发现在合同备案、变更及注销中弄虚作假的。

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4322098。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