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一公司即将征收改造!征收通知、补偿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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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沧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原沧州全鑫食品有限公司征收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28日。
征收范围:沧州全鑫食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总面积为20387平方米的所有房屋及地上建筑物,东至东杜生村集体土地,南至东杜生村集体土地,西至东杜生村集体土地(全鑫路),北至国有建设用地(杜生工业园区)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意见通知、补偿方案如下:
《关于原沧州全鑫食品有限公司征收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关于原沧州全鑫食品有限公司征收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沧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现在拟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布《关于原沧州全鑫食品有限公司征收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28日。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可在征求公众意见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附件:沧州杜生全鑫食品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原沧州全鑫食品有限公司征收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沧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27号和沧县政复[2021]8号文件精神,现就原沧州全鑫食品有限公司征收改造项目,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沧县人民政府为沧州全鑫食品有限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委托杜生镇政府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沧州全鑫食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总面积为20387平方米的所有房屋及地上建筑物,东至东杜生村集体土地,南至东杜生村集体土地,西至东杜生村集体土地(全鑫路),北至国有建设用地(杜生工业园区)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沧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确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房屋的认定
1、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杜生镇政府提出认定申请,由杜生镇政府报请沧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2、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未登记的房屋及建筑物由沧县人民政府组织杜生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对合法土地范围内,因被征收人生产、经营需要建设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给予评估补偿。
五、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选出评估机构。
六、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补偿标准
1、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的同时,由镇政府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款,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2、补偿金额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包括:房地产评估金额、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它补偿、奖励等。
3、 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生产物资和设备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费按一次计算,参照住宅标准按拆除非生产性房屋建筑面积(含认定为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进行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参照住宅标准,按有效证件内建筑面积(含认定为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或按照有效证件内土地面积每月每平米14元补偿,时间按6个月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其中工业用房、营业用房、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合法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0%、6%、4%)
其它补偿: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电话及网络移装费10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200元/台。
七、房屋拆除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确定的房屋拆除公司负责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八、征收合法生产经营者租赁的房屋,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九、奖励
签订协议搬迁期限为15天,在5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钥匙的,给予以下奖励:
1、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
2、在土地证载面积内,搭建、接建及其它附属建筑,按重置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十、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不配合征收工作,对其证内搭建、扩建、临建等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十一、相关规定
1、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镇政府报请沧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沧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与镇政府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本方案由杜生镇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来源:沧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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