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连发11篇征地通告 涉及8村共227亩土地(二)

焦点网友99001092438 2017-06-30 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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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泊头市人民政府一天内发布了11篇征地通告,共涉及刘庄村、大何庄村等8个村庄227.1315亩土地。

近日,泊头市人民政府一天内发布了11篇征地通告,共涉及刘庄村、大何庄村等8个村庄227.1315亩土地。

以下为公告全文:

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四号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泊政通告〔2017〕19号

为满足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四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7〕110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泊镇解放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排名前列条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四号地项目。

第二条 被征收土地位于解放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征收解放村集体土地1.2677公顷,地类为农用地0.6557公顷和建设用地0.6120公顷。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为住宅用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解放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 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泊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解放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107.20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012〕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给解放村村委会,由解放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解放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 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泊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五号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泊政通告〔2017〕20号

为满足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五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7〕110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交河镇城里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排名前列条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五号地项目。

第二条 被征收土地位于城里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征收城里村集体土地0.7037公顷,地类为未利用地。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为住宅用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城里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 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交河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城里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89.32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012〕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给城里村村委会,由城里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

第十三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城里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 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泊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六号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泊政通告〔2017〕21号

为满足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六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7〕110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交河镇东辛阁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排名前列条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六号地项目。

第二条 被征收土地位于东辛阁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征收东辛阁村集体土地0.7294公顷,地类为未利用地。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东辛阁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 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交河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东辛阁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82.27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012〕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给东辛阁村村委会,由东辛阁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

第十三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东辛阁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 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泊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七号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泊政通告〔2017〕22号

为满足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七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7〕110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洼里王镇沙河涯二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排名前列条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七号地项目。

第二条 被征收土地位于沙河涯二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征收沙河涯二村集体土地0.6344公顷,地类为农用地。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沙河涯二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 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洼里王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沙河涯二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89.32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012〕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给沙河涯二村村委会,由沙河涯二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沙河涯二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 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泊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八号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泊政通告〔2017〕23号

为满足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八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7〕110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洼里王镇后高尧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排名前列条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八号地项目。

第二条 被征收土地位于后高尧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征收后高尧村集体土地0.7924公顷,地类为农用地。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后高尧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 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洼里王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后高尧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89.32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012〕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给后高尧村村委会,由后高尧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后高尧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 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泊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九号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泊政通告〔2017〕24号

为满足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九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7〕110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泊镇刘庄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排名前列条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2017年排名前列批次建设用地九号地项目。

第二条 被征收土地位于刘庄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征收刘庄村集体土地0.8978公顷,地类为农用地。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刘庄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 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泊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刘庄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107.20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012〕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给刘庄村村委会,由刘庄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刘庄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 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泊头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来源: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泊头连发11篇征地通告 涉及8村共227亩土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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