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这里发布通告!住宅小区内部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扩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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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青县住房和城乡住建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所有建设行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制度。
二、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与现行城乡总体规划不符,且未经自然资源、城管、住建等有关单位审批,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抢种、抢占等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一)在城区主次干路、铁路、河道、高速两侧,擅自建设压占道路红线、违反规划、有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二)在平房区内,擅自建设压占公共出行空间的储藏间、车库、矮墙、围栏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三)未经批准擅自抢栽、取土、填土,以及侵占、使用坑塘、林地等公共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在住宅小区内部,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以及侵占绿地等公共空间的违法行为。
(五)未经土地、规划、城管、住建等有关单位审批,且与现行城乡总体规划不符,擅自建设工业企业厂房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其他应清理整治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并于2021年3月14日前,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整改并拆除。逾期未整改、拆除的,城管、住建、交通、水务、清州镇等单位将依法强制拆除。强拆过程中所涉及物品的清理、搬移、保管,由财物所有人自行负责。
四、城管、住建、交通、水务、清州镇等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健全网格化巡查制度,明确责任人每日巡查,定人、定时、定岗、定责,排名前列时间制止、查处。
五、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违建监管失控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参与违建或阻碍控违拆违,及参与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公职人员,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并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建设、买卖土地和非法转让等行为。
举报电话:4323082。
青县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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