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即日起将开展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活动

搜狐焦点沧州站 2020-05-19 09: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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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活动,将可以举报的交通违法种类、举报途径、证据要求有关事宜发布通告。

为充分发动群众,倡导交通文明,鼓励社会力量和广大群众监督不文明交通行为,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水平。5月18日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活动,将可以举报的交通违法种类、举报途径、证据要求有关事宜发布通告。

以下为通告全文:

为充分发动群众,倡导交通文明,鼓励社会力量和广大群众监督不文明交通行为,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水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可以举报的交通违法种类

(一)机动车违法停车。1.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交管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的地点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2.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交管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停车,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停车压线、未按车位箭头指示方向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3.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二)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三)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序通行。1.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或穿插等候车辆的;2.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二、举报交通违法的途径

举报人使用“智慧沧州”微信小程序,通过“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随手拍”链接(以下简称“随手拍”),按照程序设定采集、提交不文明交通行为证据并填写相关文字信息。

三、举报交通违法的证据要求

举报的交通违法的证据是指通过手机、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能够全面、准确、实时反映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

(一)证据采集时间限定在夏季7:00-19:00时、冬季7:00-17:30时,确保光线良好。

(二)举报机动车违法停车证据要按照“随手拍”的程序设定,提交违停机动车远景照片(反应周边环境)、违停机动车左前方45°照片(体现车牌号和驾驶室内情况)照片各1张,照片要清晰并显示拍摄时间,完整体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行为事实,2张照片拍摄后需要当场进行上传。

(三)举报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和不按序通行的证据,可通过行车记录仪采集,在违法行为发生当日内下载并完成上传,影像资料要清晰,并能完整体现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使用其他设备进行翻拍的不予采纳。

四、举报交通违法的奖励办法

(一)每条审核并确认的举报信息奖励举报人10元人民币。

(二)举报人可通过“随手拍”中“积分兑换”模块查询本人举报信息的确认情况,并可随时申请以微信红包的方式领取奖励。

五、举报行为的相关规定及法律责任

(一)举报行为坚持自愿原则。

(二)举报人可随时通过“随手拍”上传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但同一举报人每月计入奖励的次数以10次为上限。

(三)举报人不得拍摄、上传举报已经公安交管部门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机动车。

(四)同一起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只奖励排名前列顺序举报人,其他人员不再奖励。

(五)举报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采集交通违法证据图片、影像资料时要确保自身交通安全,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不得破坏、损毁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在驾驶机动车时采集(行车记录仪自动拍摄时除外)。

(六)举报应依法规范。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收集、上传证据要确保安全,严禁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在收集、上传证据过程中因自身或第三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由第三人承担。

(七)举报应实事求是,举报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或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举报人可按要求举报沧州市中心城区西三环以东、海河路以北、经八路以西、渤海路以南合围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内发生的本通告限定的交通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沧县、运河区、新华区和开发区、高新区除外)城区范围内道路举报交通违法,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发布的通告为准。

七、本通告由沧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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