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沧州基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焦点网友99001092438 2017-04-28 08: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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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华北石油管理局沧州基地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对《华北石油管理局沧州基地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华北石油管理局沧州基地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

在此期间,征收工作队员将同时入户送达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相关资料,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

办公地址:新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3024599  

附件:华北石油管理局沧州基地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正文:

沧州市华北石油管理局沧州基地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沧州市城市管理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沧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根据《处理意见》第五条“对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房屋征收及补偿,占用企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的处理意见,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沧州市市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改造范围为:东至华北石油沧州基地小学东,南至华美综合服务处,西至规划中的海丰大道,北至华北石油沧州基地钻前宿舍楼。征收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征收改造范围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  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区域内对楼房住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作为“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中位价中标的方式对“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和未登记房屋)进行了预评估。住宅楼房“标本房屋”1、房权证沧市字第4131868号建筑面积为72.34㎡,预评估价格为5190元/㎡,预评估总价格为375600元。2、房权证沧市字第00000768号建筑面积为52.3㎡,预评估价格为5100元/㎡,预评估总价格为266730元。3、房权证沧市字第4131747号建筑面积为52.07,预评估价格为4990元/㎡,预评估总价格为259829元。

五、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新华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确定评估机构。

七、拆除房屋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八、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一)住宅类补偿

1、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房屋装修的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货币补贴: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

(3)搬迁补偿费:搬迁费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每户搬迁费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

(4)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含认定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每月每户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临时安置期限为6个月

2、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化补偿。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区征收办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货币补偿总金额=房地产评估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货币补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

(二)集体住宅楼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及内容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单位、法人代表应持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单位、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将“两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三)原一期改造范围内,海丰大道以西的4栋761户型住宅楼住户,由华北油田公司协调代管代建单位负责在新调整的规划范围内安置,相关费用计入项目二期改造成本。

九、征收涉有抵押权、产权有争议以及买卖、继承、赠予后未过户的房屋,由区征收办和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区征收办报请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制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保全。

十、奖励

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住宅类房屋

1、给予被征收合法证件内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

2、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集体住宅类房屋

给予被征收合法证件内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

十一、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搬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本方案由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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